首页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