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