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