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