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