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为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履职提供充分保障,赋予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否定意见的权利。
金融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干涉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及其员工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金融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干涉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及其员工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