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