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