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