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