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