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