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十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