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