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年度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评级结果,并将考核评级结果计入反洗钱监管档案转入下年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