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