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六节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六节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 第五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以及信托项下委托人不为自然人的信托资金,可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自用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