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