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四节 贷款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四节 贷款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为发起机构的,应当与受托机构签署单独的贷款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