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三节 信用增级机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三节 信用增级机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约定提供信用增级的条件、条款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