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