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