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四十条 销售财产保险产品、一年期以下人身保险产品的,可以免于开展投保人需求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按需收集投保人、保险标的等相关信息。 团体保险可以免于开展投保人需求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涉及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产品的团体保险,应当对拟交纳保费的自然人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