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根据产品特征,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以下信息:
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交费期限、赔偿限额、索赔程序、保单现金价值、续保条件、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
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保费损失或者保单利益不及预期的事项;
犹豫期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退保可能遭受的损失;
需要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总额、保单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