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特征,了解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基本信息;
保险保障需求、产品期限需求、已购买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险种的情况等信息;
收入、资产等反映保费承担能力的信息;
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应当了解的信息。
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基本信息;
保险保障需求、产品期限需求、已购买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险种的情况等信息;
收入、资产等反映保费承担能力的信息;
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应当了解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