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型产品销售前,还应当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告知以下信息:

产品的基本信息,特别是产品类型、产品管理人、投资范围及比例、募集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等;

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存续期内风险等级可能会进行调整的情况;

产品的相关风险,重点是本金亏损可能;

购买产品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或者费率;

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

产品存续期内,金融机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产品投资运作情况、杠杆水平、风险状况、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