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到期时限、申购和赎回安排;
杠杆情况;
结构复杂性;
募集方式;
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历史波动程度;
其他因素。
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到期时限、申购和赎回安排;
杠杆情况;
结构复杂性;
募集方式;
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历史波动程度;
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