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客户与相关产品不具备适当性:
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
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的;
其他应当认定客户与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客户与相关产品不具备适当性:
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
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的;
其他应当认定客户与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