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办法规定。

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