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本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在并表基础上,通过报告制度、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方式,监控、评估、防范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层面的资本充足、关联交易、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金融控股公司符合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标准的,应当遵守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