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利用其实质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或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其他非金融机构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等。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或担保,超过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净额的10%,或超过接受融资或担保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资本净额的20%,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和所控股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