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投资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投资方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方公司行为的权力。

投资方有权任免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投资方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过半数表决权。

其他属于实质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方不同方面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投资方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当书面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