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团整体的风险隔离机制,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强化法人、人事、信息、财务和关联交易等“防火墙”,对集团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设施和营业场所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