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当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资本。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合格资本工具,保持金融控股集团整体资本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