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公司治理与协同效应 第十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与协同效应 第十九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的投资主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参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处置的投资主体,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