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时,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应当就以下内容出具说明或承诺函:
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
金融控股公司的真实资本来源,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真实资金来源。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一致行动人以及关联方。
在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之时,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金融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方相互之间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
必要时向金融控股公司补充资本。
必要时金融控股公司向所控股金融机构及时补充资本金。
承诺遵守本办法规定。
以上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说明或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