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