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金融控股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或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或其他途径,在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市场主体,或者享有市场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

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关联方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豁免认定的关联方。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仅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

关联董事、股东,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股东。

受监管实体,是指受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境外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为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