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提升集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准确、全面、及时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推动金融控股集团规范开展关联交易。附属机构积极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开展关联交易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附属机构是金融机构的,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管理、报告和披露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