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和管理流程,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等会议决议、记录应当清晰可查。
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关联交易按照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报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金融控股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
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的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金融控股公司未设立股东(大)会,或者因回避原则而无法召开股东(大)会的,仍由董事会审议且不适用本条关于回避的规定,但关联董事应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声明。
金融控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金融控股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