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四章 登记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登记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七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保证金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