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经转让方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按照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