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办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
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办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
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