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