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金融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