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等;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