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