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