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应当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有关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