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